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考勤管理,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早锻炼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考勤办法由各学院制定。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学院报告本班学生考勤情况;重要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各学院应向学工处报告学生考勤与请假情况。
第四条 学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确需请事假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的,应当持有校医务所或学校指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请公假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各种请假须经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批准后方有效。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应当对学生请假理由进行严格审查,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学生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审核,报学工科科长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期间,因故需请假的,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审核,报学工科科长批准;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由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批复统一采用准假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为批复存根,留准假单位存底;第二联送交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干部,以备上课等考勤时查验;第三联送交学工处宿管科备案,以备宿舍管理查验。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销假。如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者,应当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对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缺勤者、假满后未及时销假或者事后补假者(急诊病假除外),均按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认定,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