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不断强化科研成果质量意识,客观公正地考核我校教职工的科研业绩,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为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完成的、以宜春学院为署名单位、按《宜春学院科研工作量登记表》进行登记、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以下科研工作:
(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二)专著、译著、编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工具书、科普读物等公开出版;
(三)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和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四)专利申请、授权,获得品种保护权、软件著作权;
(五)科研成果获奖;
(六)文艺、体育创作、表演及获奖;
(七)科技成果转让、推广;
(八)经科研处备案的校级学术讲座(报告);
(九)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以自然年为计算单元。若同一科研工作认定发生交叉,科研工作量计分按高分执行,不重复计算。往年已计分、当年又产生科研工作量的只补计差额。
科研工作量包括奖励性科研工作量和非奖励性科研工作量两类,具体详见第十六条。
第四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合作者的科研工作量按下式计算:
合作者科研分=成果科研分×合作者权重
依据合作排名情况,各种科研成果合作者权重如下:
(一)论文合作发表工作量权重
论文合作发表工作量权重比如下表所示,其中排在第六(不含第六)后面的作者(通讯作者除外)权重为零。有通讯作者的论文,通讯作者权重为下表中第一作者权重,其余作者权重后延。教师指导学生共同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不参与排名,权重为零。
表一 论文合作发表工作量权重
作者数 | 2 | 3 | 4 | 5 | 6及 |
权重比 | 6:4 | 5:3:2 | 5:2:2:1 | 5:2:1:1:1 | 5:1:1:1:1:1 |
(二)出版物公开出版工作量权重
合作完成的出版物,若序言或内容简介等已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作者工作量权重按下式计算:
工作量权重=本人撰写字数÷全书总字数
其中没有注明撰写字数的作者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若未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按主编、副主编、作者各50%、30%、20%计算工作量,若主编(副主编、作者)有多人,由多名主编(副主编、作者)均分本级工作量。
(三)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工作量权重
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量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我校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立项、验收工作量权重至少为50%,剩余科研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合作单位数参照论文合作发表工作量权重计算本单位工作量,由我校第一参与人分配本单位工作量;我校教师参与外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合同书(申报书)及结题证书参与人排名顺序,按论文合作发表工作量权重分配项目立项、验收工作量。
(四)专利申请、授权、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科研工作量权重
专利申请、授权工作量权重按项目科研工作量权重分配,获奖科研成果、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量按原成果形式(论文、出版物、项目等)权重分配。
(五)其他科研工作量权重
其他科研工作量权重由本校第一完成人分配。
第五条 论文发表工作量计算
(一)发表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为宜春学院,没有署名宜春学院的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宜春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计算,宜春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30%计算。
(二)自然科学类2000字以上、人文社科类3000字以上、研究综述类5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根据《宜春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确定的论文发表期刊类别计算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三)发表论文被收录、转载、摘登等增加科研工作量计分,计分标准见第十六条。
(四)经所在教学院认定非作者本人所在专业和相近学科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性论文除外),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出版物公开出版工作量计算
(一)专著、译著、编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工具书、科普读物等公开出版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二)所有出版物不足标准字数的,每少一万字按每超一万字计分标准减少相应的科研分。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10万字/部。
(三)重印的出版物不予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修订再出版的出版物按原版工作量的50%计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量计算
凡上报到学校科研处的各级各类项目均计算科研项目申报分,在申报年计分,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同一年度同一内容申报不同类型项目,按高分计算申报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计算
(一)科研项目立项后计算立项科研分,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二)获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及资助经费,按下式计算资助经费分:
资助经费分=经费分标准×经费调节系数
其中经费分标准及经费调节系数见第十六条。
(三)学校配套经费、校级课题、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不计资助经费分。
(四)立项分和经费分按合同书(申报书)中研究期限减少一年(验收年)平均分配;也可由项目主持人全权处置,报科研处存档。
第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工作量计算
(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二)结题、鉴定科研分在项目验收通过当年计算,延期验收的项目延期期间不计工作量。
第十条 专利申报、专利授权、品种审定和获得品种保护权、软件登记权工作量计算
以宜春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报、专利授权、品种审定和获得品种保护权、软件登记权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计算
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合作项目获奖,我校为第一单位按全额工作量计算,为第二单位及以后按40%计算。
第十二条 文艺、体育创作和外语翻译等成果工作量计算
(一)艺术专业教师本人参加专业艺术活动或平时在专业教学实践中直接取得的创作作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计算科研工作量。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本人作品集,视级别按篇幅,比照同类同级论著认定,其工作量按同字数同级别论著工作量标准的2/3予以计算。具体操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1)公开出版的绘画作品集:每件按3个版面计算字数,核准其工作量。
(2)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集,以版权页标明的字数核准其工作量。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作品,视情况比照同级别的学术论文,按下列方法认定: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J2/5、J6、J7/8类)杂志上发表的绘画或音乐作品,每件比照同级别的1篇学术论文予以认定。其工作量,每件/篇比照1篇同级别学术论文标准予以计算。
(2)在省级专业刊物或其它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绘画或音乐作品,每件/篇比照省级1篇学术论文认定。其工作量,每件/篇比照1篇同级学术论文标准予以计算。
3.本人获奖作品
(1)在国际性(三个国家以上的专家参加)与国家(均不含协办、联办及专业委员会办)级重大专业美展、专业音乐会与专业舞蹈大赛中获奖的每件作品,特等奖比照1篇二类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予以认定,其工作量相当于其标准的120%;一、二、三等奖分别比照1篇三类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予以认定,其工作量分别相当于其标准的200%,100%,50%;入选作品则以20%予以计算。
(2)凡在诸如“江西省第×届美术作品展览”、“江西省第×届专业音乐会”和“江西省第×届舞蹈大赛”等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则比照1篇省级论文予以认定。其工作量,一、二、三等奖分别相当于其标准的120%、110%、100%;入选作品的以80%予以计算。
(3)凡在诸如“省教育厅、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专业协会举办的美术、设计、摄影、音乐会作品展览、舞蹈大赛”等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则比照1篇省级论文予以认定;其一、二、三等奖的工作量分别相当于其标准的100%、90%、80%,入选作品的50%予以计算。
4.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文艺作品,按省级认定。
5.其他群众性活动中的文艺工作获奖不予认定。
(二)体育创作获奖比照(一)执行。
(三)文学专业的写作课、文学课教师创作的文学作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予以认定、计算工作量。
1.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文学作品类)杂志公开发表的作品,如系长篇小说,按专著认定,其工作量按同级别同字数专著工作量标准的2/3予以计算;如系中篇、短篇、微型小说、散文和诗歌,每篇(部)比照同级别的1篇学术论文予以认定。
2.省级专业期刊或其他国家级期刊发表的作品,每篇比照1篇省级学术论文予以计算其工作量。
3.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及作品集,则按出版社级别,分别以专著和教材认定,其工作量比照同级别专著或教材工作量标准的1/3予以计算。
(四)翻译的学术论文比照同类论文工作量的80%计算科研工作量,翻译的学术著作比照同类专著工作量的80%计算科研工作量,公开出版的翻译教材比照国家统编教材工作量的60%计算工作量。外语专业教师所翻译的完整的文学作品,其工作量及津贴的核发,按公开发表与出版的级别比照同级别同字数的文学作品工作量标准的80%计发。
(五)工科教师的工程设计、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网页制作等作品,如发表或获得政府奖励,则比照艺术类绘画作品的计算方法计算工作量。
(六)任教书法课、摄影课的教师,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书法作品,比照同级别绘画作品工作量标准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推广工作量计算
为学校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纯收益为准。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报告)工作量计算
经科研处备案的校级学术讲座(报告)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其他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各级科研平台申报、批准、验收工作量计算标准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表二 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科研工作 | 工作量(分) | 备注 | ||||||||||
1 | 论文 | 期刊发表 | 《中国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 | 1250 | | ||||||||
权威期刊 | 320 | | |||||||||||
一类 | 220 | | |||||||||||
二类 | 140 | | |||||||||||
三类 | 50 | | |||||||||||
四类* | 25 | | |||||||||||
五类* | 8 | | |||||||||||
收录转载摘登 | SCI、SSCI、A&HCI | 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论文计220,影响因子大于1.0的论文,工作量为220+(影响因子-1)×80。在一区的论文若影响因子小于4,则按4计算。 | | ||||||||||
SCIE、EI | 140 | | |||||||||||
《新华文摘》文章摘登 | 340 | | |||||||||||
《新华文摘》论点摘登 | 40 | |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140 | | |||||||||||
2 | 著作教材 | 著作教材 | 字数(万) | 国家出版社 | 地方出版社 | | |||||||
专著 | 15 | 320 | 260 | 每超1万字加20分 | |||||||||
译著 | 15 | 260 | 200 | 每超1万字加16分 | |||||||||
编著* | 20 | 220 | 170 | ||||||||||
教材* | 20 | 220 | 170 | 国家统编教材加倍,每超1万字加10分 | |||||||||
工具书* | 25 | 200 | 150 | 每超1万字加10分 | |||||||||
教学参考、科普读物* | 15 | 140 | 100 | ||||||||||
3 | 项目 | 申报 | 纵向 | 国家级 | 16 | 国家级纵向项目入围申报分加倍 | |||||||
省(部)级* | 10 | ||||||||||||
市厅级* | 6 | ||||||||||||
校级* | 6 | ||||||||||||
立项 | 纵向 | 国家级 | 420 | | |||||||||
省(部)级 | 200 | | |||||||||||
厅级 | 50 | | |||||||||||
市级* | 15 | | |||||||||||
校级* | 15 | | |||||||||||
资助经费 | 50万元以上 | 100 | 经费调节系数:国家级10,省(部)级5,市厅级2 | ||||||||||
5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 80 | ||||||||||||
10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 | 40 | ||||||||||||
1万元以下 1千元以上 | 20 | ||||||||||||
横向 | 16/万元 | | |||||||||||
验收 | 结题 | 级别 | 人文社科 | 自然科学 | | ||||||||
国家级 | 200 | 220 | | ||||||||||
省(部)级 | 80 | 100 | | ||||||||||
厅级* | 60 | 60 | | ||||||||||
市级* | 10 | 16 | | ||||||||||
校级* | 10 | 16 | | ||||||||||
鉴定、品种审定 | 国家级 | 380 | 380 | | |||||||||
省(部)级 | 260 | 260 | | ||||||||||
市厅级 | 140 | 140 | | ||||||||||
4 | 专利 | 专利 | 申请受理 | 授权 | | ||||||||
国家发明专利 | 10* | 180 | | ||||||||||
实用新型专利 | 6* | 90 | |||||||||||
外形设计专利 | 6* | 50 | |||||||||||
5 | 品种保护权 | 6* | 90 | ||||||||||
6 | 软件登记权 | 6* | 50 | ||||||||||
7 | 科研成果获奖 | 级别 | 申报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
国家级 | 10 | 200 | 160 | 140 | |||||||||
省(部)级 | 6 | 120 | 80 | 60 | |||||||||
市(厅)级 | 4 | 40 | 20 | 10 | |||||||||
8 | 文艺、体育创作和外语翻译等 | 根据第十二条计算 | |||||||||||
9 | 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等 | 240/万元 | | ||||||||||
10 | 学术讲座(报告) | 学府讲坛* | 12 | | |||||||||
其他讲座* | 6 | | |||||||||||
11 | 科研平台 | 级别 | 申报 | 批准 | 验收 | | |||||||
国家级 | 40 | 400 | 200* | ||||||||||
省(部)级 | 20 | 320 | 120* | ||||||||||
厅级 | 16 | 200 | 200* | ||||||||||
市级 | 10 | 100 | 100* | | |||||||||
说明:带*号者为非奖励性科研工作量。
第十七条 有关解释
(一)纵向项目中,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863项目、975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其它部委立项的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科技、人文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改课题、省发改委攻关项目、其他相关省政府主管厅(局)科研项目;市级项目是指市科研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校级课题是指宜春学院科学研究课题、教育研究课题以及按宜春学院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校级课题。横向项目是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以协议书(合同书)为依据。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成果奖等奖项;厅级科研成果奖指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市级科研成果奖指市科学技术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相关科研成果奖等奖项。
(三)国家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另文规定。
(四)本办法中所述“以下”不含本级,所述“以上”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